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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年10月10日 19:54  点击:[]

泰山医学院太阳成集团tyc151cc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泰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促进“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各项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院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专家9人组成,并有一定比例优秀青年教师,任期四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2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公平性和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合理确定委员候选人名额,根据学科和专业构成情况,按高级职称人数的一定比例把候选人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通过自荐、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候选人名单,经院长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学院召开专门会议,由具有副高职称及以上人员差额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差额比例不少于10%。其中,担任学院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领导职务专任教师不少于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可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专题组等专门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热心教学和科研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较高。
4、责任心强,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2届,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可免除或者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
2、因身体和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
3、有违法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者;
4、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有:
(一)学术审议
1、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发展计划和规划;
2、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3、审议学院设立的各类研究项目和奖项;
4、审议学术道德建设规划;
5、审议设立学院教学及科研团队事项;
6、审议学院专业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教学与科研骨干的选拔标准及办法;审议推荐学校教学名师候选人、研究生导师。
7、审议学院新建各类学术咨询服务机构、科技开发产业机构的申请,评价其工作;
8、审议教师职务晋升聘任学术标准;
9、审议学位授予及学位论文事宜;
10、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
(二)学术评议
1、评价重要学术论文、著作和成果;
2、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
3、向学校审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4、审议向学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研究项目和成果奖励等。
(三)学风维护
依据《泰山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四)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学院学术性重大事宜,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参加会议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当讨论本人或涉及本人有关事项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专家在评议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不准放弃原则,循私舞弊;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违反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将予以批评教育或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守秘密,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未正式发布前均不得对外泄漏,有关讨论过程以及涉及的人和事,均不得泄漏,违反者将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即为最终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有关情况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修改方案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经过职工大会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5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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